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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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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主管全省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规定,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拟订工业和信息化改革方案,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招商项目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提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意见。

(四)协调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推进重点工业和信息产业链的构建,培育和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提出优化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五)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负责全省发展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相关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制定全省信息化规划,监督指导全省信息化、大数据建设;推动信息通信业融合发展,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及推广应用,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协调推进全省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统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海南”;协调推动全省信息消费工作。

(十一)推动网络之间互联互通,保障公平竞争;监督执行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协调推进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工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和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工作;依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新闻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厅党组日常工作;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办)。指导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制度创新并推进落实;研究分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等。

(三)产业发展处(产业人才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相关投资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招商工作综合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运行监测协调处。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分析全省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工业和信息产业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和通信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配合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五)中小企业处(省中小企业局)。承担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协调解决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协调工作;承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原材料工业处。负责全省油气、化工、水泥、冶金、建材等原材料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新材料行业发展,拟订原材料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原材料行业运行分析和年度重点投资项目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原材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原材料行业招商活动;承担本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装备工业与科技处。负责全省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装备制造业运行分析和年度重点投资项目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装备制造业招商活动;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负责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化示范工程、技术创新项目的上报和管理。

(八)消费品工业处。负责全省医药、食品、烟酒、造纸、工艺美术、家电等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消费品行业运行分析和年度重点投资项目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消费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消费品行业招商活动;组织开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工作统筹低碳制造业行业统计和分析预测工作。

(九)工业安全生产和环保节能处。指导和监督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十)信息产业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全省信息产业的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协调推动互联网领域对外开放,加快推进互联网、电子信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负责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推进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全省信息消费工作;负责全省信息产业分析汇总工作。

(十一)信息化推进与通信发展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信息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信息化地方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负责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指导信息通信业融合发展,推动制定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政策,组织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负责信息基础设施统计分析;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动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开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建设;协调推进“三网”融合;协调推进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工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动电信领域对外开放;协调军民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处(审计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统筹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行业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正处级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14名。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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