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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78663548-8/2022-18539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2022-11-07 09:13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琼银发〔2022〕140号发布日期: 2022-11-14 09:1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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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银发〔2022〕140号

为支持中小企业克服新一轮疫情影响,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琼府办〔2022〕41号),为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作用,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确认增信功能,帮助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流动资产,以应收账款融资撬动更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帮助省内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通过中征平台获得应收账款融资,且注册地在海南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符合规定的2022年度应收账款融资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拟奖励银行),省级财政将按照其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单户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对2022年度促成上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省内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拟奖励核心企业),省级财政将按照其实际促成年度贷款额的2‰、单户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符合规定的应收账款融资指银行机构通过中征平台与上游中小企业成交的应收账款贷款。核心企业是指通过中征平台在线确认上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帮助上游中小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的我省企业;纳入奖励资金计算的应收账款贷款额不包含对省外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以及核心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章 申报事项及材料

第四条 根据中征平台的应收账款融资成交数据,确定拟奖励银行机构名单和拟奖励核心企业名单。

第五条 拟奖励的银行和核心企业需于2023年1月底前,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2022年度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申报材料如下:

(一)银行机构

1.在“海易兑”系统如实填写应收账款融资奖励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3.银行在中征平台登记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据或银行对账单等银行机构放款凭证,以上材料原件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4.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料。

(二)核心企业

1.在“海易兑”系统如实填写应收账款融资奖励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3.核心企业帮助上游中小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的凭证,包含通过中征平台确认上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界面截屏打印件,以及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和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4.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料。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申报流程与审核程序:

(一)银行机构

1.组织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23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征平台显示的应收账款融资成交数据确定拟奖励银行,通知拟奖励银行机构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奖励申报工作。

2.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依照拟奖励银行在中征平台登记的交易数据,逐笔审核银行上报的贷款合同和银行机构放款凭证等申请材料,审核所上传材料中金额、时间及贷款企业名字等信息与中征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3.结果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拟奖励银行机构名称和金额在“海易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函告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结果。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银行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二)核心企业

1.组织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23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征平台显示的应收账款融资成交数据确定拟奖励核心企业,通知拟奖励核心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奖励申报工作,并将拟奖励核心企业名单以及其实际促成贷款金额提供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初审。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依照核心企业在中征平台上确认应收账款的数据,逐笔初审核心企业上报的界面截屏打印件、对应商务合同和发票等申请材料,审核所上传材料金额、时间及确认应收账款的上游中小企业名字等信息与中征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3.复核。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初审上传材料无误后,将材料提交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

4.结果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拟奖励核心企业名称和金额在“海易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函告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结果。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核心企业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门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中征平台推广及前期申报工作,通知相关银行和核心企业及时开展申报工作;及时将拟奖励核心企业名单提交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银行机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核心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函告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备、安排、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的拨付事宜。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复审核心企业申报材料。

省内银行机构要落实应收账款融资贷后管理责任要求,设置业务台账,及时做好应收账款融资奖励相关报表(或报告)的报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奖励审核及审计工作,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政策等宣传工作,实现中征平台有效引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申报中存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银行机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并收回已奖励资金,取消后续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奖励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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