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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78663548-8/2023-47831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2023-03-22 08:38
  • 标       题: 关于《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 文       号:琼工信运行〔2023〕49号发布日期: 2023-03-27 08: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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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
《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
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琼工信运行〔2023〕49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精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4号)《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5号)。两个细则自实施以来,对激励企业小升规、上规模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解决较长时间历史数据较为模糊、申报企业追溯数据存在困难的现实问题,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实施程序,提升兑现效率,现就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首次升规的追溯时间自2014年起,即核查自2014年以来企业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的情况。如企业自2014年以来至2021年及以后首次升规纳统,则符合申报条件。不再追溯企业在2013年及以前是否曾经升规纳统。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是指企业纳统后,按照国家统计要求,通过联网平台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月度报表满三年。

二、关于《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自投产之日起年产值于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首次达标的追溯时间自2014年起,即核查2014年及以后企业年产值达标情况。如企业自2014年以来至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则符合申报条件。不再追溯企业在2013年及以前的产值是否曾经达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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