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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78663548-8/2022-30343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2022-12-21 10:13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琼工信规〔2022〕13号发布日期: 2022-12-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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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各市县开展相关工作。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四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海南省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开展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发布并适时更新。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二次。

(一)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或“海易兑”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一) 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统一制作牌匾并向企业授牌。

第十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

(一) 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工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发挥我省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政策叠加,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落地,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鼓励各市县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激发涌现出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因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有效期内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琼工信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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