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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线电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企业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干扰业余无线电台(站)案
2025-11-17 09:12 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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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线电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某企业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干扰业余无线电台(站)案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25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美兰区桂经路58号非法设置、使用对讲机,干扰了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处没收违法对讲机3部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购买、设置使用对讲机干扰业余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并结合违法行为实际,适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一条一般违法,给予没收违法设备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一条“一般违法,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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