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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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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琼工信规〔2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我省智能汽车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有关背景情况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共享化快速发展与深度融合,智能网联汽车成为解决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未来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的重要载体。国家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等方面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各大车企及科技新势力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各方面企业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2021年7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在2018年管理规范基础修订,推动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
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抢抓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有利契机,2020年8月,省工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统筹推进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应用示范,逐步培育智能汽车产业新动能。目前,全省已建成1个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基地,开放410公里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为5家主体发放27张测试示范牌照,并加快部署5G基站、RSU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设备,打造博鳌东屿岛车路协同等试点项目,为智能汽车测试示范营造良好的应用环境。同时,积极推进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纳入全省“揭榜挂帅”榜单,争取打造一批省级车联网先导区或先导性项目。
随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持续推进,智能汽车正处于从测试示范到商业化部署的过渡阶段,各企业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商业化试点、无人化测试等新的需求。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省工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启动《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一是深入调研研究。2022年4-5月,省工信厅牵头多次与一汽集团、百度公司、文远知行、赢彻科技、沪能驭势等多家市场主体调研沟通,深入了解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需求及行业现状。
二是全面收集资料。2022年6月,省工信厅组织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海南汽车试验场等单位开展国内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调查,共收集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超过20个省市相关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以及部分示范运营、商业化试点及无人化测试等开展情况。
三是开展编制工作。2022年7月,省工信厅经与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沟通上,牵头研究提出《办法》整体框架,细化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测试的规则,增加示范应用特色范畴商业化试点、无人测试和示范应用等内容。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9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5月,将修改完善《办法》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7月,《办法》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7个章节49条4个附件组成,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及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定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测试区(场),并说明用于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的适用条件。
(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机制与主要职责,以及评审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或区域的要求。
(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一是明确了道路测试申请的工作流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经联席工作小确认的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变更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增加测试车辆数量等,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由联席工作小组审核。测试主体需开展高速测试的,达到相应条件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为了降低企业在封闭测试区的测试成本,明确了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的测试车辆,仅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抽查。二是提出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的申请工作要求,示范应用主体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增加测试车辆数量等,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由联席工作小组审核。三是明确商业化试点是示范应用的特色范畴,可在指定路段范围内所进行的以智能汽车为载体,提供收费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服务,规定拟进行商业化试点的驾驶人应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要求,且申请主体应满足相关里程条件要求。四是明确了无人道路测试、无人示范应用及无人商业化试点的概念,以及申请无人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车辆及驾驶人应满足的条件。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明确车辆异地申请、自动驾驶标识、行驶模式、配重及高速公路测试随行车保障车等相关要求。
(五)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对出现违法与事故情况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明确相关处理要求,同时,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第三方机构,以及联席工作小组。
(六)违规操作责任。主要对第三方机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并提出处罚措施。
(七)附则。主要明确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办法》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办法》有效期,以及部分名词解析。
(八)附件。作为《办法》准确实施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主体,该主体应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以及对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等条件。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为适应行业提出的新需求,加快智能汽车产业化进程,《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优化了高速公路测试申请要求,由原《办法》要求的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万公里调整为“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且同型号车辆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公里”,降低了申请门槛;并将高速公路测试扩展到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无人化。
二是在示范应用基础上增加具有探索性的商业化试点活动,作为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示范应用、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收取一定费用的载人载物商业化试点;取消了申请主体运营资质资格的要求,强化实际运营模式和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商业化试点准入门槛,减轻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三是在有“安全员”测试示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无人化测试示范,允许经过一定封闭场地检测及里程测试示范的车辆开展“驾驶位无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活动,鼓励各主体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验证自动驾驶技术,加快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四是优化了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的流程,提出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由各市(县)政府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经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开放;对于其他道路,由各市(县)政府自行组织审核划定并开放。
五是突破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区域“路障”,提出智能汽车异地测试示范认可机制,针对已在国内其他城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的主体,拟在本省开展相同或类似活动的,可减免或简化相关申请要求,以减少企业重复测试示范负担,减轻测试示范成本。
六是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增加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七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六、关键词诠释
(一)智能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设计运行条件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三)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是指测试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下,遇异常或危急情况时,所采取的将风险降至最低的安全运行模式(如进行降速、路边停车等)。
七、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