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iitb.hainan.gov.cn

首页 > 产业服务 > 原材料工业
国际禁化武组织日——携手共创一个永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2023-04-28 16:29 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分享到:

国际禁化武组织日——携手共创一个永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2023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26周年,也是第8个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的多边条约,也是当今唯一拥有严格核查机制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将2013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表彰其在全面销毁化学武器方面的杰出成就。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谈判达成的第一部军控裁军领域的国际条约。中国作为原始缔约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并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目标,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化学武器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

一、什么是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以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各种化学毒剂的化学炮弹、导弹、化学地雷、飞机布洒器、毒烟施放器以及二元化学炮弹等。

图1  化学武器

二、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危害性,一个成年人沾染上仅有针头大小的一滴神经性毒剂,几分钟之内就会死亡。

联合国1947年通过有关裁军协议,把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原子武器正式定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应用于战争,不仅能够大面积杀伤人员,而且由于其对人员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还能够有效瓦解战斗力。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不会致命,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受害者将终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图2  1918年因接触芥子气而导致失明的英国士兵

制造化学武器的成本较低,前体、原料、设备易获得,制造技术简单,也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因此,化学武器较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在非国家行为中。

三、化学武器的使用

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始于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图3  一战时毒气弹爆炸场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我国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化学武器在两伊战争以及叙利亚内战中也被使用。近年,中东、马来西亚、英国等地多次发生指称使用化武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对大国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图4  淞沪战役中日军施放毒气后戴着面具和中国军队作战

图5  遭日军毒气弹伤害的中国受害者

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仅有国家将其用于战争,也成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工具。1995年3月20日,日本恐怖组织“奥姆真理教”信徒在东京地铁里施放沙林毒气,造成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共造成50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

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的艰难历程

化学武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国际社会从未停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先后签署了多部相关条约,但屡禁不止,直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该公约是人类和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公约成功实施26年来,为其他国际条约树立了典范。

一、从《海牙宣言》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海牙宣言》: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两次召开和平会议,44个国家的代表共达成13项公约和4项宣言,其中包括《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这些协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议定书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对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78年,联合国第一届裁军大会将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经过20多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2年9月形成公约草案。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公约决议。1993年1月,公约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仪式,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

图6  1993年1月13日,公约在巴黎开放供签署

图7  1997年5月6日,公约第一届缔约国大会在荷兰海牙召开

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

目标宗旨:销毁现有化学武器库存并永久性消除化学武器对人类的威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全面禁止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任何军事准备,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并彻底销毁此类武器。

不加禁止的目的: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防护性目的,以及执法目的,比如国内控暴。每一缔约国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

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使化学领域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宣布与视察机制:公约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国家宣布和现场视察机制,以保证公约各项条款得到有效履行,使其宗旨和目标得到真正实现。

1  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主要义务

一般义务

承诺绝不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绝不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绝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

承诺按照公约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

承诺按照本公约规定销毁遗弃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国家执行措施

建立国家履约机构和国家立法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

与其他缔约国合作并提供适当形式的协助

宣布

缔约国应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过去活动年度宣布以及补充、变更宣布

国际视察

接受禁化武组织对相关设施的现场视察

防扩散

对公约附表化学品及其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进行管制,以防止向非缔约国及非政府组织扩散

援助和

防护

承诺促进并应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地交换与化学武器防护手段有关的设备、材料以及科学和技术资料

国家宣布主要包括初始宣布、过去活动年度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预计活动变更宣布。

2  国家宣布类型及时限

化学武器及相关设施

老化武和

遗弃化武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其他化学生产设施

初始宣布

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30

过去活动年度宣布

年度销毁期结束后60

发现后

180天

上一日历年结束后90

预计活动年度宣布

年度销毁期开始前60

不适用

下一日历年开始前90

下一日历年开始前60

不适用

预计活动变更宣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计划活动开始前5

不适用

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是缔约国须履行的重要国际义务。视察类型包括例行视察、指称使用化武视察和质疑性视察。

3  例行视察、指称使用化武视察和质疑性视察

例行视察

对化学武器及相关设施的视察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化学武器储存设施

化学武器销毁设施

老化学武器和遗弃化学武器

工业视察

附表1设施(S1

附表2设施(S2

附表3设施(S3

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

指称使用化武视察

一缔约国认为受到化武袭击或面临化武威胁时,可以请求禁化武组织开展对指称使用化武的调查,评估需要的援助。指称使用化武视察目前仅发生两起,即叙利亚化武袭击事件和英国化武伤害案。

质疑性视察

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总干事提出请求,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或其管辖和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突击性的质疑视察,以澄清和解决任何可能的违约问题。除非三分之二缔约国反对,否则立即启动视察,此类视察敌对性强,尚未发生。

附表化学品转让:缔约国须承诺任何情况下决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附表1化学品的转让只能用于研究、医疗、药物或防护性目的,附表1和附表2化学品只能转让给公约缔约国,附表化学品均不得再转让给第三国。缔约国须每年宣布所有附表化学品的进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国合计数据,并列明每一有关国家的进口量和出口量。

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禁化武组织于1997年5月在第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宣告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主要职能是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包括依照公约规定执行视察),并为各缔约国搭建协商和合作的平台。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执行理事会是缔约国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选举产生的41个缔约国组成。

图8  位于荷兰海牙的禁化武组织总部

四、公约取得显著成效

公约普遍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26年来,禁化武组织迅速发展,现有缔约国193个,目前仅有以色列(已签约,未批准)、朝鲜、埃及和南苏丹4个国家未加入。成员国人口已经达到全世界人口的98%,涉及的化学工业占全球化学工业的99%,禁化武组织成为有史以来成长最为迅速的国际军控裁军组织。

销毁化武库存。全世界共宣布化学武器库存72304吨,截至2020年1月底,缔约国库存化学武器毒剂已销毁70613吨(完成97.7%),仅有美国尚未完成销毁(预计2023年9月全部销毁)。

防止化武再现。禁化武组织主要以现场视察方式,在对相关缔约国的库存化武、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和老化学武器、遗弃化武销毁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化学工业等相关设施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新化武。各类视察次数累计达到7300余次。

处理化武相关事件。派出事实调查组,在叙利亚调查指称使用化学武器事件。为英国索尔兹伯里化学品中毒事件调查提供技术援助。

4  2018年各缔约国工业宣布和禁化武组织视察情况

宣布的缔约国数量

宣布的设施数量

应接受视察的设施数量

视察总次数

附表1设施

23

26

26

11

附表2设施

35

497

208

42

附表3设施

34

398

357

19

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

80

4420

4246

169

总计

80

5341

4837

214

防扩散。禁化武组织汇总缔约国宣布的附表化学品进出口数据。每年约有120个缔约国合计进出口45万吨附表化学品。禁化武组织协助缔约国核对宣布不一致的进出口数据,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准确识别全球贸易的附表化学品。

国际合作。禁化武组织实施协助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方案,每年举办近百个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为缔约国提供学习交流平台,促进化学的和平利用。2014年,禁化武组织设立禁化武组织—海牙奖,用于表彰为实现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图9  2013年12月10日,原总干事尤祖姆居领取2013年诺贝尔和平奖

五、伊珀尔宣言和海牙伦理准则

1915年4月22日,德军在第二次伊珀尔战役中对法国、加拿大以及阿尔及利亚联军首次使用有毒氯气,揭开了化学战的序幕,现代化学武器由此登上历史舞台,给世界人民留下了阴森可怕的记忆。

伊珀尔宣言

2015年4月21日,禁化武组织在比利时伊珀尔举行特别仪式,纪念人类历史上首次使用化学武器100周年,并缅怀和悼念化学武器的所有受害者,公布《纪念在伊珀尔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一百周年之际发表的宣言》(伊珀尔宣言),以铭记公约目标,决心继续以史为鉴,尊崇共同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

伊珀尔宣言重申为了全人类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最强烈地谴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强调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的行径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这将违反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坚信应追究使用化学武器责任人的责任;强调谁都没有理由拥有化学武器;呼吁非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加入公约;强调承诺确保非国家行为方不获得化学武器或其运载工具;重申承诺确保有毒化学品只用于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强调愿意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以及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及科学和技术资料交换,以求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重申决心维持公约作为应对化学武器的坚实堡垒的作用,并借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海牙伦理准则

为提高化学学科社会责任的核心素养,宣传化学领域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的理念,禁化武组织制定了化学领域的“海牙伦理准则”,于2015年10月正式公布,以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化工行业等相关从业人员负责任、讲道德的科学发展理念。

海牙伦理准则的核心是:应将化学领域的成就用来为人类造福及保护环境。主要包括:  

——可持续性。化学从业人员对促进和实现联合国的下述可持续发展目标负有特殊责任:既满足现时所需,又不危及后人满足自身所需的能力。

——教育。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和民间社团应携手合作,以使化学和其他行业中的每一从业人员均具备必要的知识和工具,以承担起为人类造福并保护环境的责任,同时确保与公众进行相关且有意义的互动。

——意识和参与。教师、化学从业人员和决策者应意识到化学品的多重用途,特别是其作为化学武器或化学武器前体的用途。此类人员应促进对化学品的和平利用,并努力防止化学品、科学知识、工具和技术遭到任何滥用以及在研究和创新领域出现任何有害或不道德的动向。此类人员应传播与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有关的信息。  

——伦理。为充分应对社会的挑战,教育、研究和创新工作必须做到尊重基本权利,并适用最高的伦理准则。应将伦理视为确保实现高质量科学成果的手段之一。

——安全和安保。化学从业人员应促进科学和技术的有益应用、使用和发展,同时亦应鼓励和维持一种浓厚的安全、健康和安保文化。  

——责任感。化学从业人员有责任确保化学品、设备和设施免遭盗窃和转用及不被用于非法、有害或毁灭性目的。此类人员应了解与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将涉及化学品、科学知识、设备和设施滥用的任何情况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监督。在确保化学品、设备和设施不被用于非法、有害或毁灭性目的方面,负责监督他人的化学从业人员肩负着更多的责任。

——信息交流。在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学的开发和应用领域,化学从业人员应促进相关科学和技术信息的交流。

图10  海牙伦理准则

中国——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政治承诺,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各类国家宣布,顺利通过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加强监控化学品(对应公约附表化学品)监管和履约宣传培训,切实做好防扩散工作;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日本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推进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约工作,同时努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妥善解决台湾履约问题;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实施作出了突出贡献,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一、中国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中国积极参加公约的谈判,对公约的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并经过艰苦斗争,成功将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相关内容写入公约。

图11  1993年1月13日,钱其琛副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正式递交批准该公约的法律文书,成为第78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和公约原始缔约国。

二、完善履约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进一步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5  我国部分现行履约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名称

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人大常〔1996〕会字第37号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令第11号,1996年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区局令第1号,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09〕4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安全函〔2015〕517号

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印发《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现场视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禁化武办发〔2017〕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第4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变化,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2号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12号)同时废止。现《实施细则》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强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制度,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增加了国际视察制度的规定,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全面展开。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就公约在澳门特区的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适用问题的途径。

三、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履约工作。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领导小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禁化武办)。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外交部、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为副总召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部党组对禁化武履约工作高度重视。部领导多次专题听取国家禁化武办工作汇报并作重要批示,明确指出禁化武履约工作政治性强、外交敏感性强,对内涉及安全、稳定、发展大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禁化武履约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主办: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琼ICP 05000041 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3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68号

维护人员电话:0898-65331195    电子邮箱:iitb@hainan.gov.cn

欢迎光临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琼ICP 05000041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3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68号
运行维护: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