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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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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控化学品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一、背景依据
《海南省监控化学品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从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对违法行为共分为10类。除“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等3个裁量阶次外,其余9类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等4个裁量阶次。对于每个裁量阶次分别明确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
(二)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参考引用。
(三)《基准》中明确“首违免罚”情形,提倡柔性执法理念,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适用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
四、关键词诠释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五、注意事项
本《基准》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