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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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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编制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未产生违法所得,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 | 尚未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未产生违法所得,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3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4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5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6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 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并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8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9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及时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10 | 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 及时改正,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
及时改正,恢复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无线电频率,或者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无线电频率使用用途 | 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是初犯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无线电频率,或者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无线电频率使用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对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2 | 对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3 | 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政处罚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初次违法且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
4 |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行政处罚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5 | 对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对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使用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6 | 对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凭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向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7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行政处罚 |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的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