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8663548-8/2021-25077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信息化
- 发文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文日期:2021-09-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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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工信规〔2021〕3号发布日期: 2021-10-18 08:2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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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已废止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1〕3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海南国际设计岛建设,鼓励海南设计产业发展,现将《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调动和激发各市县、园区、企业、协会、团队、个人等参与国际设计岛建设的积极性、创造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范围参考国家对设计产业的学科分类(见附件1),按运营类设计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运营类基地”)和文化传承类设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文化传承类基地”)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三条 示范基地按“自愿申请、市县初审、择优授牌”原则认定。
第四条 申请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运营、展示、教培、交易等场所。其中:运营类基地的从业面积应有3000平方米及以上;文化传承类基地的面积应有200平方米及以上;
(二)示范基地一般应设立2年及以上,常年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主创设计人员,从事相关设计、运营、教培等活动;
(三)运营类基地需具备国际要素,要有外籍设计企业、团队、工作站(点)和外籍设计人员入驻并实质开展国际业务等。文化传承类基地要有2名及以上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运营管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示范基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不得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对新落户海南,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设计公司、专业机构或有业绩支撑的行业著名设计专家团队等,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和认定工作全程免费。认定有效期为3年,3年后重新按程序认定。
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自行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模版见附件2);
(二)考察初审。申请单位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申请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选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年度申报指南(每年另行制订印发),会同省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四)审核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查意见,择优提出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认定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海南国际设计岛xx示范基地”牌匾和证书,每连续获得一次认定,在牌匾和证书上加一颗星“★”。牌匾和证书上付印二维码,链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授牌单位的名称、从业内容、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初审内容:
(一)申请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二)从业内容的合法性、示范性、带动性等;
(三)授牌对象所用场地的合法性;
(四)开展设计从业活动的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五)设计从业者情况表、用工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从业者需提供线上注册从业材料);
(六)申请主体单位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荣誉奖项、公益慈善等社会影响力材料。
第七条 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认定授牌单位的经营发展、设计和服务能力、从业者数量等情况加强沟通了解,帮助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壮大。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如实报送年度工作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基地开展抽查。
第八条 在示范基地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认定,收回牌匾和证书,并通过网络向社会通报情况,有下列(三)(四)(五)(六)情况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运行管理中丧失基本条件和示范带动功能的;
(二)发生场地、运营机构、运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
(三)被举报、投诉后经查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通过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授牌认定或规避年度抽查的;
(五)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六)转借牌匾、证书或利用示范基地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示范基地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社会各界可通过门户网站、信函等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成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附件1:附件1:设计行业细化分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