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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20 16:38 来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机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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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完善我省省级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规范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规范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琼府办〔202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指在海南省某一特定领域内,带动能力强,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未来方向,由行业骨干企业、园区平台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合作,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及成果转化,汇聚各方创新资源,突出协同创新,以新机制、新模式组建跨领域、跨区域的战略创新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社会资本相结合、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亟需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海南制造由弱变强提供战略支撑。

第四条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统筹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省科学和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资格评估方面予以指导,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创新中心的组建培育、申报验收、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要,聚焦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南繁、深海、航天三大未来产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三大优势产业等高新技术重点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坚持“强化统筹、聚焦关键、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坚持导向明确、绩效优先,做到科学、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条 申请培育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符合《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产业要求,牵头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园区平台公司或高校、研究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

(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在本领域有显著的带动能力,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通过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形成“公司+平台”的创新模式,不断探索“公司+联合体”、“公司+联盟”、“公司+协会”等运行模式。

(三)创新中心的成员单位应汇聚全国范围内,包括产业链上下游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能力,应具备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研发队伍和场地设施,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保障和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申报时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成为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第三章 培育认定

第七条 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工作采取“揭榜挂帅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开发榜。省工信厅每年第二季度围绕海南省高新技术重点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发布重点建设领域、目标任务等,组织创新中心培育发榜工作,拟申报单位组建方案成熟后,向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提交揭榜申请。

(二)揭榜申请。申报单位向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提出揭榜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目标责任书、资金投入计划等。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省工信厅。

(三)评估审查。省工信厅根据推荐情况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

(四)结果公布。省工信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创新中心拟筹建名单并在省工信厅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予以正式发文公布。

第八条 列入筹建名单的创新中心,给予两年的培育期,应于培育期内注册成立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省工信厅将坚持“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培育期满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公司注册的,或已注册公司但未进行有效整合的,可向省工信厅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半年内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创新中心筹建名单。

第四章 管理考核

对完成认定创新中心,省工信厅将与建设主体签署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并对创新中心的规划实施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年度评估报告将作为后续管理和是否继续支持的主要依据。

条 考核评估对象是已认定并运行满两年的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依据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原则上采取年度评估和定期考核(每两年一次)。年度评估以组织自评为主,对该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考核是对两年内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已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条 省工信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是否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对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评价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80分(含本数)以上为优秀,60分(含本数)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最长一年整改期,期满后经专家检查仍为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创新中心资格;凡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直接取消其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利用自贸港政策优势,支持创新中心基础设施和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省工信厅将联合各部门,统筹协调产业、技术、金融等领域,强化资源整合共享,形成省市(县)间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创新中心建设。争取国家部委在科研立项、智能制造、首台套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新认定的创新中心,依据《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20号),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对其软硬件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对于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技术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依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工信产业系列实施细则,对首台套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研发、先进制造业投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给予支持。

第十条 省工信厅鼓励和指导满足条件的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据《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17号),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获批准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总和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条 完善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加大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力度。支持创新中心加快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质量建设等管理人才。支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对于引进的重点研发团队,可按省人才团队及优秀人才团队有关规定,经申报认定后,对应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第六章 附则

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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