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控,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链接: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chbgjwj/202106/ec7c07453d6f41a2b2fb71e165fc2765.shtml
相关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面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发改体改〔2021〕47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加快培育国际比较优势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
(一)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及海南省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
(二)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发展。鼓励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在海南进行生产,对在海南落户生产的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按照国产设备首台(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药品(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研发、试验、生产、应用环境,鼓励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国家创新药和中医药研发生产企业落户海南,完善海南新药研发融资配套体系,制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匹配的新药研发支持制度,鼓励国内外药企和药品研制机构在海南开发各类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规定支持落户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注册地为海南的药企,在中国境内完成Ⅰ-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鼓励海南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额外设置市场准入要求。(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国家中医药局、海关总署)
(四)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合同研究组织(CRO)落户海南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在海南建立医药研究国际标准的区域伦理中心,鼓励海南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合作,提升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在海南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再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五)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鼓励知名美容医疗机构落户乐城先行区,在乐城先行区的美容医疗机构可批量使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医美产品,其中属于需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依法注册或备案,乐城先行区可制定鼓励措施。海南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乐城先行区医美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支持国外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依法依规在海南短期行医,推动发展医疗美容旅游产业,支持引进、组织国际性、专业化的医美产业展会、峰会、论坛,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六)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和发展环境。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推动成立国际移植科学研究中心,按照国际领先标准加快建设组织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生物再生材料研究成果在海南应用转化。优化移植领域各类新药、检验检测试剂、基因技术、医疗器械等准入环境,畅通研制、注册、生产、使用等市场准入环节,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关产品,进入优先或创新审批程序。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采取一致准入标准,一视同仁。在乐城先行区设立国际移植医疗康复诊疗中心,与各大医疗机构对接开展移植医疗康复诊疗。符合条件的移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异地医保结算便利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研究移植诊疗和康复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国内一流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南开设相关机构,开展移植学科中西医结合诊疗研究,推动康养结合。(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科院)
(七)设立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支持海南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支持相关产业落地发展。对混改基金支持的战略性重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证监会积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证监会)
二、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八)支持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在海南发展。依法支持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信息采集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土地、农作物等农业全产业链数据,按市场化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农业发展需求和市场化原则,结合第三方评估评价信息,依法合规为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配套开展农业保险服务。鼓励海南省带动种植、养殖、渔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体验等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海南省会同相关金融机构、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地方农垦集团资源整合和信息整合优势,形成科技信息和金融数据第三方机构参与,农垦集团、农业龙头企业、农户联动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
三、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
(十)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推动降低艺术品和可交易文物交易成本,形成国际交易成本比较优势。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十一)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优质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落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5G、VR、AR等新技术率先应用,在规划、用地、用海、用能、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支持。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优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审核。(牵头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
(十二)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探索将国产网络游戏试点审批权下放海南,支持海南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
(十三)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国家文物局)
四、推动教育领域准入放宽和资源汇聚
(十四)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海南在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乐城先行区等重点开发区域设立高校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计算机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海洋科学等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南创业、兼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参与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牵头单位:教育部、科技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五)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或三亚等具备较好办学条件的地区设立国际学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学院实行小规模办学,开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以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理工学科专业为主,中科院有关院所对口支持学院建设,鼓励创新方式与国际知名高校开展办学合作和学术交流。初期招生规模每年300—500人,招生以国际学生为主。国际学生主要接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高中毕业生和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公平择优录取。教育部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等方式对海南省有关高校高质量来华留学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中科院等有关单位会同海南省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牵头单位:中科院、教育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国家移民局)
(十六)鼓励海南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海南建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康养、文化演艺、文物修复和鉴定等领域职业教育,对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牵头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放宽其他重点领域市场准入
(十七)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融合、开放的文昌航天发射场,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运营的航天发射场系统,统筹建设相关测控系统、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建立符合我国国际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特点的建设管理运用模式。推动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卫星通信、量子卫星、芯片设计、运载火箭、测控等商业航天产业链落地海南。优化航天发射申报、航天发射场协调等事项办理程序,提升运载火箭、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安全监管能力。支持在海南开展北斗导航国际应用示范。支持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航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航天领域相关保险业务。支持商业卫星与载荷领域产学研用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卫星数据的国际协作开发应用与数据共享服务。优化商业航天领域技术研发、工程研制、系统运行、应用推广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审批程序。制定吸引国际商业航天领域高端人才与创新团队落户的特别优惠政策,建立国际交流与培训平台。(牵头单位: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银保监会)
(十八)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优化海南民用机场管理方式,优化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简化通用航空机场规划及报批建设审批流程。在通用航空领域,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人员资质管理机制与航空器适航技术标准体系,简化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准入门槛。支持5G民航安全通信、北斗、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领域应用。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牵头单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
(十九)放宽体育市场准入。支持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省级体育中心。支持打造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鼓励开展沙滩运动、水上运动等户外项目,按程序开展相关授权。(牵头单位:体育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二十)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促进种业发展。简化农作物、中药材等种子的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进出口许可等审批流程,优化与规范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试验的审批程序,鼓励海南省与境外机构、专家依法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优化对海外引进农林业优异种质、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管理办法及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二十一)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海南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新型基础设施,放宽5G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重点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换电设施布局,推进城区、产业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简化项目报备程序及规划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审批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相关企业围绕充换电业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支持引导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交通、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鼓励创新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合作,打造全岛“一张网”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二)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共享应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试点地区所辖适合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整体评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适合开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务的资产以长期租赁、联营、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与运营公司开展合作,积极推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将民宿和农家乐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一考虑,注重与周边产业、乡村建设互动协调、配套发展。海南省统一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民宿服务标准,乡村民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能力评估和运营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决杜绝把乡村变景区的“一刀切”整体开发模式,充分考虑投资方、运营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具体方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租金、参与经营、分红等多种形式获得收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财产保险产品,为乡村旅游产业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
本意见所列措施由海南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海南省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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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的重要部署,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
1.适时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范围。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扩大试点企业范围,便利更多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贸易结算。(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2.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审慎合规的银行在履行“展业三原则”等义务的基础上,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洋浦保税港区内优质客户依法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3.鼓励优质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结算。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按照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相关方案规定的便利化措施,为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按照相关操作指引的规定,为自由贸易账户优质客户按照“简化流程”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5.设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服务中心,探索建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全生命周期服务与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招商把关、企业培训、项目协调、监测评估、市场退出、金融法律等各类服务。建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信息互联,加强跨部门监管信息依法共享,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市政府、省商务厅)
(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
6.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QFLP试点资格以及投资规模备案,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7.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在境内发起设立基金后,境外投资者可在备案金额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8.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手续。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资本变动无需逐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9.积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取得QDLP试点资格的企业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投资活动。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每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增发QDLP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三)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10.充分满足企业跨境融资合理需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办理全口径跨境融资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其实际业务需求和融资能力,适当提高跨境融资限额,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
11.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融资给予灵活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按照实需原则允许其在一定金额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1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针对境内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落地海南,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国际经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13.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在资金封闭、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为境外投资者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14.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率先开展试点,研发资产管理产品,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销售。(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五)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15.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使用境内合法收入、境外合法外汇收入开展包括证券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股权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16.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非居民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凭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入及结汇等手续,无需办理外汇登记及开立外汇账户。(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18.提升海南居民个人留学学费购付汇、薪金结汇等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研究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措施。(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六)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19.积极推进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七)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开展自身结售汇及代客结售汇业务。(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1.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交易和相关衍生品交易。(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二、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八)支持银行业发展。
22.支持尚未在海南设立分行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海南设立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23.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统筹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把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框架中统筹考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24.围绕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或集团等资源倾斜,开发具有海南特色的金融产品,为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5.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及企业并购重组。
26.健全企业上市工作体系,增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和重点园区等在企业培育上市各环节的工作合力,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产业,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分级后备资源库,科学规划企业首发上市(挂牌)路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促进拟上市企业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各重点园区)
27.发挥好国有平台推动产业发展的领头羊作用,协调证监会和各证券交易所等,支持重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多种方式,增强国资的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28.吸引具有一定行业优势的上市公司迁入海南,吸引优质拟上市公司到海南注册并培育为后备上市企业,支持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将其优质业务板块分拆在海南新设子公司并申请首发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助推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形成集聚效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各重点园区参加)
(十)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9.建立健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住房租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推动省内PPP项目、各市县和重点园区的优质存量项目等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融资约束。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落地,建立健全基础设施领域REITs项目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REITs。引导中介机构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绿色发展、科技兴国等战略创新债券产品,提高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相关基金发展。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在海南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31.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其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加)
三、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二)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32.鼓励各类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等方式落户。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3.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海南法人银行机构,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十三)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34.鼓励海南保险公司与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加强跨境合作,加强研究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为海南与港澳保险市场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条件。(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四)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
35.落实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升许可准入服务质效。(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五)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36.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六)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37.支持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8.鼓励已取得离岸银行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通过组织架构、业务支持、人员交流等方式支持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四、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十七)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
39.重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股票募集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40.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41.支持赴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十八)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42.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对外转让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跨境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信贷资产。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受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资产。(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3.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扩大资产跨境转出人民币结算的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跨境贸易融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金融机构转出,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稳步拓展可转让的具体资产品种。(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九)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
44.加快研究完善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担保登记处置流转机制,切实盘活农垦农用地资源,增强农用地资源效能和融资能力。推动完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创新发展保险业务。
45.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46.支持在海南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7.提升保险机构的对外开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8.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聚焦环境、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十一)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49.加快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拓展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0.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充实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建立金融机构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产业的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参与海南绿色投融资项目的积极性。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先行先试,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财政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参加)
51.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绿色消费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
52.推动设立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突出差异化发展定位,连接全国碳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二)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
5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及创投机构合作,探索创新支持科创企业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加强深海科技创新。(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54.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琼科贷”等金融产品和模式加大对海洋生物技术、海洋生态环保和海洋信息技术等领域金融服务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
55.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丰富应用场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
56.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打造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57.争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将金融科技资源向海南倾斜,完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国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等落地海南,支持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部门或子公司等来琼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四)支持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
58.稳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二十五)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59.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推进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扩大发卡量和发卡机构范围。推动支付服务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加速发展,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收购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六)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
60.推进境外人员境内移动支付便利化建设,便利其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61.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七)持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62.加快智慧金融等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接与推广,深化小微企业非银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金融产品,引导小微企业更好应用平台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大数据管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3.加快“信用村、信用镇”创建工作,持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推进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做到“应评尽评、愿评尽评”。(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4.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支持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提升评级结果的国际认可度。培育本土征信机构,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征信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丰富信用信息应用场景。(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十八)支持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65.借鉴国外航运基金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引导港航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市场化方式支持涉海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6.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更多符合航运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67.研究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船舶保险支持政策。鼓励省内保险机构在传统的货运险、船舶险基础上,丰富航运保险产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
68.取消船舶境外融资限制,探索以保险方式取代保证金。(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69.鼓励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依法依规按程序在海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单船项目子公司(SPV),推动单船融资租赁以及跨境租赁、出口租赁等业务创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70.制定支持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具体措施,简化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加强对投资主体的设立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九)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
71.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加大对文化、体育、旅游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良好、信用记录优良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加大无抵押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72.鼓励市县政府建立与健康医疗、养老养生高度融合的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企业库。依法依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专项债券、首发上市和再融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73.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有效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创新邮轮游艇相关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三十)支持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74.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按照“租购并举”方向,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规范化租赁住房企业发展。支持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
六、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一)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75.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及时、精准、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事前能纠正、事中能控制、事后能管理的风险防控目标。(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76.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资金、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资金全面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77.完善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继续扩大资金流数据采集范围,实现“本外币打通,离在岸兼顾,大小额统一”,同时增加与市场监管、司法、税务、海关等部门数据关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各类资金交易模型,提升资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继续升级安全防护系统,切实做好资金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推进数据治理工作,严格数据使用授权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海口海关)
78.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洗钱风险评估机制的作用,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税务局)
79.充分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海南省)作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畅通行业监管数据、监管报告、行业重大事项、行业运行和风险情况、行业监管措施等信息共享渠道。配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压实各级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强评估预警和风险监测,积极采取评级、评价、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等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0.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按照中央统一规则,承担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针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重大金融风险,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并积极推动实施,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省、市县和重点园区属地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构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与监管机制,完善权责清单,逐步推动实现分级监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
81.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监测和评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二)支持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
82.支持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借鉴国际金融司法规则和治理经验,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的国际化、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三十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83.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因地制宜推进调解组织建设,逐步扩大调解组织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提升调解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引导和委派、诉中委托等方式开展金融纠纷非诉调解。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协议快速司法确认机制,提升调解协议法律效力,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高级法院)
84.探索实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法院系统协作开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进一步优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程序,引导中小投资者用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协调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高级法院)
85.金融管理部门共同推进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和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常态化、阵地化、系统化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探索金融教育新模式,发挥农村金融服务站、金融夜校的金融教育作用,做好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推进国家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落地挂牌,联合各方力量打造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各方面金融知识的“大金融”教育基地。(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配套措施
86.优化实体经济环境。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丰富和壮大市场主体,增强金融政策承接能力。完善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增强财政、发改、生态、环保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为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配套政策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87.优化金融产业环境。完善省政府支持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制度,健全配套措施,为金融业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8.优化信用环境。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法规,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丰富守信应用场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89.优化法治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司法审判功能对金融市场的指引和规制,依法保障金融市场规范运行。接轨国际金融纠纷解决规则,充分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在金融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创新提供法治保障。(责任部门: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
附件: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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